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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

2000-05-0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,郭女士与丈夫金某离婚,五岁孩子判归父亲抚养。不久金某下岗,一直没找到工作,父子俩仅靠郭女士付给的孩子抚育费维持生活。郭女士就职于一家事业单位,经济状况明显好于金某。1999年,郭女士考虑孩子即将上学,继续由金某抚育不仅使其负担加重,还会影响孩子的成长,因此向金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,可金某不同意。为此,郭女士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婚姻法》及有关规定,夫妻离婚时所确立的子女抚养关系,可以随着双方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更。只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,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,法院可作出变更判决。本案中,金某因下岗无经济来源,生活困难,孩子继续由其抚养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,而郭女士经济条件较好,有抚育能力。因此,郭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成立,法院遂判决孩子改由郭女士抚育。宣判后,金某表示服判。

(《中国妇女报》4.27清溪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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